餐饮发票(营业税)
根据税法规定,酒店餐饮企业兼营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然后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将从高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中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以上所述的货物是指有有动力,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